概要: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六)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七)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第二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涉外死亡以及高速公路上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本文共有 6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1] [2] [3] [4]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全文,标签:驾照法规,交通法规考试题,http://www.85jc.com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
(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七)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
第二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涉外死亡以及高速公路上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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