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八五教程网教学知识驾照考试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全文» 正文
  1.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全文

  2. [10-10 23:21:35]   来源:http://www.85jc.com  法律法规   阅读:8157

概要: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六)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七)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第二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涉外死亡以及高速公路上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本文共有 6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1] [2] [3] [4]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全文,标签:驾照法规,交通法规考试题,http://www.85jc.com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

  (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七)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

  第二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涉外死亡以及高速公路上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文共有 6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一页  [1] [2] 


Tag:法律法规驾照法规,交通法规考试题驾照考试 - 法律法规

上一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全文》相关文章
留言板
取消 发布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