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治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假勤种别主要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养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 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五条 事假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题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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