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治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治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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