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改革后,各单位的富余司机,原则上由各部分自行负责安置,如确实无法安置的可采取下列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其安置用度由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1、本单位有编制且工作需要,其本人又具备条件的,可鼓励其报考公务员;单位无编制,或其本人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定向培训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2、有下属单位的部分,如有新的岗位,应优先安排。
3、鼓励本单位富余司机自谋职业,办理退职自谋职业的富余司机,根占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4、对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公务车改革办公室审批备案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原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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