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在全市工商行政治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x〕第131号201x年10月31日)的要求和《湖北省工商行政治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鄂工商注〔201x〕204号201x年11月3日)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基层,包括城区工商分局所属的工商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所属的基层分局,以及具有经济户口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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