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我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职、失业、下岗和退休职员向原单位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如实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进状况等证实材料。
2、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签留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乡民政部分。
3、乡民政部分按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调查材料。
4、乡民政部分将调查情况上报乡低保领导组并提出意见,乡低保领导组根据《低保条例》、《工作规程》、《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乡民政部分提出的调查情况和意见进行审核讨论。
5、乡低保领导组讨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户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部分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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