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治理部门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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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治理部门是否担责》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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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治理部门是否担责案情201x年1月15日早上,河南长垣县三青观村村民马某之子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农用三轮摩托车去县城,行至临黄堤孟岗乡一处堤段时,驾驶的三轮车撞到修坝工程所用的土堆上,车毁人亡。201x年3月31日,原告马某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要求长垣黄河河务局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4万元。201x年9月29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决河务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35万元。翟红宇吴建华正方观点应该担责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正方一大堤应属公共场所,治理部门应对而未对安全通行尽到治理义务,理应担责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贤军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河道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应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本案中河道治理部门对大堤上出现的事故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河道部门是河道大堤的治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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