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Х月ХХ日至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省(或市、县)ХХ单位(全称)从事ХХХХ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ХХ年Х月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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