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兹证明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还款(物)协议》。
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正〔公证书编号()××字××号〕;由于××××(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上述《××××还款(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 ××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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