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第三节 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第四章 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六章 考试要求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全文,标签:驾照法规,交通法规考试题,http://www.85jc.com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节 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第四章 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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